国医考中心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公告

导语2012年9月3日,国家医学考试发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年9月3日,国家医学考试发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医学考试文件

国家医学考试关于

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

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医考发〔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19号)、《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精神,国家医学考试(以下简称“医考”)设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并于2012年进行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试试点目的

此项测试目的在于科学、客观、公正地测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报考者的医学美容专业技术诊疗能力。测试成绩用于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认证。

二、测试试点申报

拟申报参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处,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签署《业务委托合同》,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申请表》,并寄送医考。医考收到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并审核同意后,将于10个工作日寄回发出单位。每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考点。

三、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

中华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的在册医师;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与缴费

试点考点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于规定时间在国家医学考试网站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本人近6个月内免冠正面彩色白底小二寸照片,并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至10月3日;现场报考资格审核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至10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所需材料

1、《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报名申请表》原件(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打印);

2、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本人的医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临床及培训工作经历情况证明》原件。

(三)测试收费

报考201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生人每个类别缴纳测试费用暂定为币2000元,10月22日至31日网上缴纳。

五、测试介绍

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四个类别,每个类别考查美容医学基础和医疗美容专科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具体见下表:

国医考<!--<i data=20240710-sp></i>-->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公告

每位考生随机抽取1个题组号,每个题组将考查本人报考类别相关的题目若干道,试题内容在计算机上呈现,考生以口述方式做答,考官根据考生作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要求在评分表上记录评分。每个考生的测试时间为20分钟,超时不予记分。

测试内容以医考发布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大纲为依据。

六、测试组织实施要求

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实施方案》和《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时间表》组织本地区测试工作。试点考点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家医学考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建设,做好保密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管理。加强对考官和监考员培训,建立考官和监考员执考的奖惩制度;积极利用技术手段防范测试作弊。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

据了解,重庆、江西、陕西等省市已于近期发布本省《关于参加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着手开展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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